宁安市彤林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晶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4MA1CFT449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通江路446号鑫淼物流园区西楼西二层201室(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94号
2026年4月13日,牡丹江市市场局督导组和我局执法人员在宁安市通江路鑫淼物流园区检查彤林食品有限公司时,在该食品公司配料间发现3袋未开封、1袋已开封的恩赐川椒已过保质期,每袋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0日,保质期365天,已过保质期。经查明,该食品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恩赐川椒是2025年5月20日在宁安市宁安镇天厨调味品商店购进的,16元/袋,购进了4袋,3袋未开封、1袋已开封剩余半袋。因川椒是熬底汤煮熟食做配料,用量少,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由于负责人管理疏忽,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川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经营超过保质期调味料行为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授权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天厨调味商店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进货单一份,证明进货的来源;
5.检查现场过期食品照片两张 ,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过期食品的事实。
1.没收超过保质期川椒3袋和剩余半袋;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