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万古镇凤宇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5MA5YQ5LN4M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万兴路13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字(2023)98号
经查:当事人大足区万古镇凤宇食品超市系本局于2018年01月05日登记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家用电器、日用品、化妆品、服装等零售。
2022年11月24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沙坪坝区波达水产经营部购进食用农产品牛蛙34.50kg,单价21.62元/kg,购进金额745.89元,购进上述牛蛙后,当事人以27.96元/kg的价格销售。2022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4日购进的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毕。
2022年11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动物类、蔬菜类、水产类等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人员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0003769),随后对告知书上的被抽食品种类进行了抽样。其中抽取牛蛙样品的基本信息为:“样品名称:牛蛙,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购进日期:2022年11月24日,抽样基数:10kg;抽样数量:3.076kg(含备样1.5kg);单价:27.96元/kg”,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支付了该样品购买费共计86元。工作人员现场制作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何小佳核对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在对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上记载的内容无异议后,签字并加盖当事人印章进行了确认,随后工作人员将抽取的样品(含备样)一起带走。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2022年11月24日购进的食用农产品牛蛙经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E22SZ09064)载明的检验项目: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48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
2022年12月22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入口张贴了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牛蛙的召回告示,但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涉案食用农产品牛蛙。
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牛蛙的行为成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黄波水产批发收据》、入库单(配送单)、被委托人周怀燕的陈述以及本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显示,我局工作人员在当事人抽检时填写的抽样基数是10kg,但是当事人实际购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牛蛙的数量是34.50kg,销售单价为27.96/kg,因此本局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964.62(34.50×27.96=964.62)元,违法所得为964.62元。
由于本案涉案产品系当事人从个体工商户沙坪坝区波达水产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YYJRA8Q,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A区井熙路6号3-1-31、32、33)购进,非本局辖区市场登记主体,本局已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案件移送函》,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了案件线索。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9300.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