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绣雅化妆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海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5103MA4XB7HA3W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前陇二村下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金处罚〔2025〕05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初开始在“修复精灵四季多肽美颜露(粤妆20160627)”的产品详情页的功效标注“滋养”广告词,该产品的备案功效宣称是“保湿”;在“古思岂水光BB霜(粤妆20180072)”的产品详情页的功效标注“孕妇可用”的广告词,该产品的备案功效宣称是“保湿”;在“猫梦露水光舒润养护调肤霜(粤妆20160064)”的产品详情页的功效标注“控油”广告词,该产品的备案功效宣称是“保湿”。上述三个产品均使用超出其产品备案功效宣称的广告词。上述广告词是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自行发布的,所需广告费用600元,接受调查期间当事人对网店进行调整,已将原广告用语删除,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2400元。
2400.00元
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2
安市监金处字〔2024〕C0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初开始使用没有任何合法证明的“孕妇可用”广告语和“食品级”广告语经营“唇膏”产品及“口红”产品。上述广告语是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自行发布的,所需广告费用1000元,接受调查期间当事人对网店进行调整,已将原广告用语删除,改正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元。
4000.00元
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3
安沙罚〔2024〕16号
2024 年 4月 30 日,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办工作人员到沙溪镇沙溪镇前陇二村下园绣雅化妆品店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效的《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你单位属于从轻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
500.00元
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