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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秀萍调味品副食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秀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902MA74W25B5K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春光市场A6号楼12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7-02
(2019)甘0902民初17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肃州区秀萍调味品副食商店
闫**
裁判文书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30
2020-05-27
(2020)甘0902执157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肃州区秀萍调味品副食商店、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10-22
2019-06-17
(2019)甘0902民初17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肃州区秀萍调味品副食商店与闫**、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14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肃州)市监罚〔2023〕51号
该单位于2023年2月20日从兰州尤苏福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花椒粉100袋,规格:30g/袋,购进价格:1元/袋,销售价格:1.5元/袋。截止2023年6月18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的花椒粉进行抽样时,该单位已将40袋花椒粉都以1.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零散客户,销售金额为60元。剩余60袋花椒粉被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以1.5元/袋的价格向该单位支付90元。2023年7月20日,该单位在店门口张贴了《不合格商品召回通知》,但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时,未将上述批次的花椒粉召回。该单位在购进上述批次的花椒粉时,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上述批次花椒粉的《检验报告》和《食品购销凭证》(电子一票通)。该单位经营涉案花椒粉的违法所得为150元[100袋×1.5元/袋=150元]。
决定对肃州区秀萍调味品副食商店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150元(大写:伍仟壹佰伍拾元整)。
5000.00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1
2
(肃州)市监罚字【2023】51号
2023年7月24日,我局向肃州区秀萍调味品副食商店发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3年8月7日,该单位向我局提供了兰州尤苏福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 经调查,2023年2月20日,肃州区秀萍调味品副食商店从兰州尤苏福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花椒粉100袋,规格:30g/袋,购进价格:1元/袋,销售价格:1.5元/袋。截止2023年6月18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的花椒粉进行抽样时,该单位已将40袋花椒粉都以1.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零散客户,销售金额为60元。剩余60袋花椒粉被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以1.5元/袋的价格向该单位支付90元。2023年7月20日,该单位在店门口张贴了《不合格商品召回通知》,但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时,未将上述批次的花椒粉召回。该单位在购进上述批次的花椒粉时,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上述批次花椒粉的《检验报告》和《食品购销凭证》(电子一票通)。该单位经营涉案花椒粉的违法所得为150元[100袋×1.5元/袋=150元]。
1.对肃州区秀萍调味品副食商店进行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对肃州区秀萍调味品副食商店你单位处以 5000 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15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5150元,大写伍仟壹佰伍拾元整。
5000.00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酒泉市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