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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物美联京商贸有限公司杨柳青镇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国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MA05RU625X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与青远路交口西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6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
2024-05-14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3
2024-04-1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西青市监处罚﹝2026﹞132号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的美恩奇亚籽凤梨味饮料和美恩奇亚籽荔枝味饮料使用紫外线灯进行照射后发现,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日的美恩奇亚籽凤梨味饮料经过紫外线灯照射显示两个生产日期和两个保质期,其中肉眼可见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日,保质期到2027年6月30日,使用紫外线灯照射后新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4日,保质期到2027年5月23日。当事人供述,平时进货查验只是肉眼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货票证等材料,未使用过紫外线灯进行查看,至于为什么有两个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当事人也不清楚。当事人经过与代理商东强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沟通,代理商提供的说明函表示该批产品是国外工厂在生产日期喷印时,因喷码机出现短暂故障,导致初始日期印刷模糊不清。为确保产品标签符合“清晰可辨”的要求,在产品未出厂、未进入流通环节的生产阶段,工厂采用合规清洁剂对模糊日期擦拭掉,并重新喷印唯一真实、清晰的生产日期,保证最终流向市场的产品满足正常消费者的辨识需求。当事人的销售行为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美恩奇亚籽凤梨味饮料进货96瓶,销售71瓶,剩余25瓶,其中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4日的美恩奇亚籽凤梨味饮料1瓶,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日的美恩奇亚籽凤梨味饮料24瓶,美恩奇亚籽凤梨味饮料售价为7。1元/瓶,进价为3。65元/瓶,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70。4元。因当事人销售系统无法记录商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已售出的71瓶美恩奇亚籽凤梨味饮料生产日期无法核实,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事实;3、进货票证一份,销售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4、代理商东强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没收涉案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日的美恩奇亚籽凤梨味饮料24瓶。
-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2
津青市监杨处罚〔2024〕203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拉面说”牌酸辣金汤肥牛拉面1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保质期7个月,销售价格17.9元/袋,截止2024年12月2日检查之日,上述商品已超过保质期仍在货架上销售。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拉面说”牌酸辣金汤肥牛拉面1袋; 2、罚款4000元。
4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2
3
津青市监杨处罚〔2023〕130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21元。
2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