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卤满堂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小垒 | 注册资本:1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DK9YXA2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堤街道赤卫路好又多超市一楼熟食区(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30号
2025年1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洪湖市好又多超市一楼当事人租赁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熟食售卖间未安装灭蝇设施;2、橱窗内、外售卖的直接入口的熟食卤菜未安装防尘、防蝇、防虫设施。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5)1508号】、《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字(2025)0001617】,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1月7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维护“三防”设施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据当事人陈述,其熟食售卖间开业之初,已按规定配备并安装“三防”设施;后因相关设施老化破损,未及时更换维护。对于逾期未改正的原因,当事人自述因其忙于其他事务,未能及时采购、安装新的“三防”设施,并承诺后续将严格遵照要求完成整改工作。...[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