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君宝水果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翠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3MA1B823K0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依安县依安镇东南街36组地号C75-73-7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依市监处罚[2023]20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3日从齐齐哈尔哈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爱林果品批发部购进香蕉2件60斤,每斤进价2.83元,购货金额170元。截止到案发时止,该批1件30斤销售给依安县晟源果蔬超市,售货金额90元,剩下1件30斤自己零售,每斤售价3元,售货金额90元,违法所得180元。该批次香蕉由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230223250338966,表明我局2023年7月24日抽检的依安县君宝水果批发销售给依安县晟源果蔬超市的香蕉,检验结论:“经抽样经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并当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及我局要求其整改的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具体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香蕉的进货票据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采购食品的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任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5、现场照片影印件两份、召回公告一份、排查整改报告一份,证明该店的现场经营和积极整改的情况;
6、“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平台打印的由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XBJ23230223250338966)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情况。
没收违法所得#
180.00元
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