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塔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晓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2MAE03H478F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拉尔市十二团长安路130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一师市监处罚〔2026〕74号
涉案两份报告涉及样品规格均为FFB-60-A1.0 型防火玻璃。根据 GB 15763.1-2009《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第 6.3 条规定,该规格防火玻璃耐火隔热性、耐火完整性时长均需≥1.0 小时;依据该标准第 7.3 条,耐火性能按 GB/T 12513-2006进行试验。《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12513-2006 第 9.1 条规定,按该标准和 GB/T 9978 规定的试验装置、试验条件、试件要求和试验程序进行的耐火试验,试验结果方为有效;GB/T 9978.1-2008《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 6.1.1 条规定,试验条件中升温曲线要求按(T=345Ig (8t+1)+20,T 为炉内平均温度、t 为时间)关系式进行监测控制。综上,涉案防火玻璃1小时耐火试验须严格按照升温曲线全程连续升温受火、完整完成额定60分钟试验时长,方可判定试验有效。 检测报告 BG-STJC-2026-00035(试验日期 2026年3月 12日):原始记录载明样品耐火隔热性、耐火完整性试验总时长及最终报出值均为 60min,但对应外部监控录像显示,当日16时49分炉内出现黄色火焰,16时53分起至额定1小时试验周期结束,炉内再未出现亮光,无持续受火状态,样品实际有效耐火试验时长仅约4分钟。核查同日水平垂直炉操作室监控显示,16时39分,负责该试验校核的李炳良进入水平垂直炉操作室,打开操作室灯和操作仪器,操作台亮起两个红灯;16时49分,该试验主检邓晋阳和李炳良同时出现在操作室,并由李炳良按下操作台按钮,操作台一红灯变绿(呈现一红一绿两灯);16时53分,李炳良再次进入操作室,操作电脑并按下操作台按钮,操作台绿灯变红(呈现两个红灯);17时02分,该试验主检邓晋阳进入操作室关闭操作台(操作台无灯亮起),同时关闭水平垂直炉操作室的灯,此后直至正常一小时试验结束,再无人进入操作室。 检测报告 BG-STJC-2026-00049(试验日期2026年4月 1日):原始记录载明样品耐火隔热性试验总时长及报出值为60min,但对应外部监控录像显示,当日11时57分炉内出现黄色火焰,12时05分起至额定1小时试验周期结束,炉内再未出现亮光,无有效受火状态,样品实际有效耐火试验时长仅约8分钟。调取4月1日水平垂直炉操作室监控录像显示,11时54分,李炳良进入水平垂直炉操作室,打开操作室灯和操作台(呈现两个红灯),11时57分,李炳良与邓晋阳出现在操作室,李炳良按下操作台按钮,操作台一红灯变绿(呈现一红一绿两灯)。12时05分,李炳良再次进入操作室,并按下操作台按钮,之后操作台的绿灯变红(呈现两个红灯),12时05分至12时57分,邓晋阳一直在操作室内,且操作台一直保持两个红灯。直至13时02分,邓晋阳关闭操作台和操作室灯光。 经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核实,试验操作台指示灯绿色表示耐火试验开始、变红表示炉内火已关闭。结合监控录像,两份报告对应的试验均未完成额定1小时试验即告终止;当事人承认,公司员工在实际试验时长不达标的情况下,仍在原始记录中虚假填报60分钟,并依据该份虚假原始记录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
1.通报批评;
2.处22000元(贰万贰仟元整)罚款。
22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