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王玉支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玉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3MA6FE10Q3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往洞镇高传村5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5]80号
经查明,当事人因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证照,也未保存进货单据,记不清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进货来源、购进价格及购进数量,香甜玉米肠的销售价格为1元/个,多味鸭翅尖的销售价格为1元/包,味可特肉香王优质香肠的销售价格为1元/根,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不清楚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售出。
本案货值金额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以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计算,本案的货值金额为:21个×1元/个+24包×1元/包+7根×1元/根=52元,本案违法所得以当事人销售的过期的食品的收入计算,因为该店未做销售记录,无法认定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再有售出,无法计算本案的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8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店内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并在该店内发现过期食品。
证据二:2025年8月20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购进价格、购进数量、销售情况等。
证据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经营食品的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四: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从市监强制[2025]81号)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五:产品的图片3张,证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2025年8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从市监罚告[2025]8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
警告#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6-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