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蔡八粮油批发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于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723MA1P36PL59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灌云县侍庄乡树云村五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灌云市监处罚〔2025〕X00025号
当事人在灌云县侍庄乡树云村五组经营灌云县蔡八粮油批发店,经抽检不合格的五香花生米是从向阳农贸市场进货的,未保留进货票据,来源无法查实。2025年7月7日检查时未发现抽检批次的五香花生米,当事人未保留销售记录,五香花生米抽样数量(含备样)1.5kg,备样数量0.7kg,单价15.3元/kg。当事人非经营大宗批发业务,五香花生米货值较低,明显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22.95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食品及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2.95元;
3、罚款1000元。
共计罚没金额:1022.95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2
灌云市监处罚〔2023〕223号
2023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县局食品科转来灌云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320723920130115),上述文件载明:当事人销售的“百合干”,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抽检不合格的百合干以8元/Kg的价格购进10Kg,以1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当事人除2023年3月31日被抽检1.5Kg外,其余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0元。
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