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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河印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和军注册资本:156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256188369C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余姚市丈亭镇工业园区B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4
(2026)浙0281民初3449号
劳动争议
王**
浙江银河印染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2
2020-09-11
人事争议
白*
浙江银河印染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
3
2020-09-11
浙余姚劳人仲案(2020)721号
白*
浙江银河印染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09
2019-12-17
(2019)浙0281执恢187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银河印染有限公司、慈溪市华东纱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18-12-31
2018-06-08
(2018)浙0281执2439号
浙江银河印染有限公司、宁波瑛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3026.51元
执行案件
3
2018-12-31
2018-07-05
(2018)浙0281执2439号
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18-08-24
2017-05-19
(2017)浙0281执830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银河印染有限公司、慈溪市华东纱布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8-24
2017-06-13
(2017)浙0281执831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银河印染有限公司、宁波瑞佳布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08-14
2018-06-14
(2017)浙0281执2956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银河印染有限公司、慈溪市华东纱布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06-13
2017-08-21
(2017)浙0281执2929号
浙江银河印染有限公司、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96766.28元
执行案件
8
2018-06-13
2017-12-07
(2017)浙0281执2929号之一
浙江银河印染有限公司、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96766.28元
执行案件
9
2017-09-29
2017-05-19
(2017)浙0281执830号之一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银河印染有限公司、慈溪市华东纱布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7-06-30
2017-06-13
(2017)浙0281执831号之一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银河印染有限公司、宁波瑞佳布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727号
当事人浙江银河印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丈亭镇*实施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35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一台(型号:UG-35/9.8-M,产品编号:YQ01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注册设备代码:1110*********070001)。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没收35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一台(型号:UG-35/9.8-M,产品编号:YQ01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注册设备代码:11103302812017070001)
0.00元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01
2
余市监处罚﹝2025﹞130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8年12月投入使用一台承压蒸汽锅炉,该锅炉型号为UG-35/9.8-M,额定蒸发量35t/h,额定工作压力9.8MPa,额定蒸汽温度540℃产品编号YQ014,制造单位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3月22日取得编号为锅11浙B00009(19)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截至2025年10月24日,该锅炉仍在正常使用中。另查明: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回复,该承压蒸汽锅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同时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应用系统,未发现当事人之前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五万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五万元。
5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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