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百四十三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邢成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24MA0PWYL51N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城关镇第三小学斜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水河市监处罚﹝2025﹞12号
经查,2025年3月14日上午当事人内蒙古蒙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百四十三分店销售的一盒瑞舒伐他汀钙片(批号:C2192408091)、一盒诺氟沙星胶囊(批号:240903)、一瓶去痛片(批号:241105)均在未能提供处方的情况下予以销售的;另查明:该药店在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3月17日执业药师王俊平离职不在岗情况下有销售处方药行为,且涉案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综上,我局认定为当事人有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并销售处方药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6000元。
6000.00元
清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