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水淼水产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符永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6NQ79074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AA3-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5〕143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水产品,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电子台秤属于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使用5kg标准砝码称量,显示为6kg。该秤经云南省计量测试研究院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为“不合格”。由于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台账,故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电子台秤获得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也无法核查受损失的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电子台秤1台;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正(¥1000.00元),上缴财政。
1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