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尖山区舒爽成人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传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2MACYBJ685W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南山小区B区20#楼1-10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4]48号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4年4月25日我局收到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公检刑行意〔2024〕40号),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在办理王传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起诉案过程中发现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王传明进行行政处罚,因王传明为我局辖区居民,将案件移送至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虫草鹿鞭王、硬到底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虫草鹿鞭王共购进5条(每条10盒,每盒1粒),110元/条,硬到底共购进15条(每条10盒,每盒1粒),60元/条,共1450元,虫草鹿鞭王卖20元/盒左右,硬到底卖15元/盒左右,一共卖了20多盒,违法所得共计30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当事人经营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的行为属于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自然人身份情况;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询问情况;
4.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公检刑行意〔2024〕40号),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5.当事人居住地社区开具的困难证明、当事人及与其一起生活的岳父的病例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活困难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字确认。
三、行政处罚告知情况
本局于2024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双市监执二告〔2024〕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