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顺娇服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景胜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05MA7EC5DG50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30-2号楼7号楼1单元102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城北市监罚字〔2024〕38号
化妆品广告对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内容
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建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60元(叁佰陆拾元整)。
360.00元
西宁市城北区马坊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4-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