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乐可多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弼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02MA0Q0KPC2H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帝世纪城4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3〕207号
经查:在该店进门正前方的冷冻柜上摆放的白焙子2袋,规格每袋10个,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9日,保质期:1、4季度4-5天,2、3季度2-3天,已超过保质期2天,“白焙子”是从临河区恒远食品加工园区C5-16号王五食品加工厂购进的,共购进了两袋,每袋购进价3.5元,售价每袋5元,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货值7元,可以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超过保质期食品未销售未获利,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取证拍照一份,并依法送达询问通知书一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清理库存的5袋莜面,冰柜前方放置的未离地的林家铺子罐头,第四排货架上放置的双江午餐方腿香肠未按要求贮存,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白焙子”2袋,予以销毁。
二、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