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陶锦酒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敦旗 | 注册资本:0.00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02MA5MK4CN0E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玉林市一环东路33号金都家园1-1-10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区市监处罚〔2022〕231号
一、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要求申请延续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二、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和索取供货者的票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三、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未定期检查,导致超过保质期的“雪芝”芝麻香(食用植物调和油)2瓶,“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5瓶,“太太乐”芝麻香油10瓶,、“乌江”涪陵榨菜96包仍存放在食品仓库且无警示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
警告|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