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口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欧立平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5MADTUAD51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道食品一路34号武汉沁园饮料2号库生产车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657号
经查,武汉一口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 年 7 月 29 日,2024年8月5日取得发证机关为武汉市江夏区行政审批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工业园远洋物流武汉江夏产业园3号库C-2单元-2号,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2024年12月17日变更住所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道食品基地A2库一层,2026年5月12日变更住所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道食品一路34号武汉沁园饮料2号库生产车间。当事人称其于2025年10月在东西湖区开始实际经营,实际经营场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道食品一路34号武汉沁园饮料2号库生产车间。2025年10月至2026年5月11日期间,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也未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仍持原《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6年4月开始经营的“咭咭公主?”黄油厚切吐司,该吐司包装袋上标有“计量方式:称重”,外包装箱体上标有“计量称重:4kg”,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2.1“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当事人于2026年1月经营的“酥乡仁嘉?”花生碎,包装袋上标有“计量方式:称重”,外包装箱体上未标注具体重量,该产品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对散装食品的定义。当事人“酥乡仁嘉?”花生碎进货量140箱,价格123元/箱,采购额17220元,销售量97 箱,价格123.5元,销售额11979.5元,利润0.5元/箱,总利润48.5元,剩余43箱已退回生产商。据此,违法所得为48.5元,货值17290元。
当事人于2026年5月12日取得经营场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道食品一路34号武汉沁园饮料2号库生产车间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使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8.5元;
2.罚款8645元。
8645.00元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