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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福星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6736016128C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7-19
(2019)浙0726民初35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
浦江玄灯锁业有限公司,严**,郑**,张**
浦江县人民法院
2
2019-06-04
(2019)浙0726民初28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
义乌市吴店新兴福利五金店(普通合伙),朱*,楼**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8
2019-12-23
(2019)浙0726执41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浦江玄灯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11-04
2019-08-20
(2019)浙0726民初35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与浦江玄灯锁业有限公司、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3383.65元
民事案件
3
2019-06-19
2019-05-27
(2019)浙0726执762号
追偿权纠纷
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6-19
2019-06-04
(2019)浙0726民初28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吴店新兴福利五金店、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6-04
2018-10-11
(2018)浙0726民初4531号
追偿权纠纷
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与浦江金焦叶纺织有限公司、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23401.79元
民事案件
6
2018-05-25
2017-07-30
(2017)浙0726民初3962号
追偿权纠纷
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与浦江金蕉叶纺织有限公司、黄**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6-09-07
2016-09-07
(2016)浙0726民初0355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与浦江凤栖梧纺织有限公司、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5-12-21
2015-12-21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7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与郑**、浦江县郑宅镇上郑宇翔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49794.00元
民事案件
9
2015-08-07
2015-08-07
(2015)金浦商初字第25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与浙江恒维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4-11-10
2014-08-04
(2014)金浦执异字第8号
追偿权纠纷
蒋丽萍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江应急罚决﹝2025﹞第000058号
2025年12月12日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在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郑家坞镇振浦路71号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25000.00元
浦江县应急管理局
2026-01-04
2
浦江应急罚决﹝2025﹞第000007号
2025年4月18日,浦江县郑家坞镇人民政府和浦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社会举报对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焊条电弧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汤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浦江县应急管理局
2025-05-08
3
浦自然资规罚﹝2024﹞1号
被处罚人:xxx,住所:xxx,法定代表人:xxx,男,汉族,xxx,身份证号xxx,住址xxx,电话xxx;授权委托人:xxx,男,汉族,xxx,身份证号xxx,住址xxx,电话xxx。案由:xxx涉嫌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案2023年4月,我局在工作中发现:xxx位于浦江县郑宅镇郑都村的浦江县郑宅镇郑都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没有严格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有超边坡开采的行为。根据金华市复原地质矿山有限公司编制的《浦江县郑宅镇郑都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2022年储量年度报告》中显示:超边坡消耗资源量(中风化)3750立方米(9190吨)。经调查,xxx成立于2003年11月28日,浦江县郑宅镇郑都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是xxx在2014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竞得的,并于2014年12月10日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xxx,有效期是2014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10日。该矿区位于浦江县城区北东47°方向15.5公里,郑都(石源)南西侧约0.8公里,行政区域划属郑宅镇。矿区面积为0.688平方公里;矿区范围情况共5个拐点坐标(2000坐标),开采标高:开采高程+294~+175m。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22.45万立方米/年,矿山名称:浦江县郑宅镇郑都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2023年10月20日,根据浦江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浦价认定【2023】75号),该矿山超边坡部分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的价格为29元人民币∕吨。经核算,超边坡的(凝灰岩)矿3750立方米(9190吨),计价为人民币266510元。证明以上事实依据:1.xxx授权委托人xxx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超边坡开采的事实情况。2.xxx法定代表人xxx、授权委托人xx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3.xxx的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各1份,证明xxx采矿许可的情况。4.金华市复原地质矿山有限公司出具的《浦江县郑宅镇郑都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2022年储量年度报告》和《浦江县郑宅镇郑都存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215平台超边坡位置试样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xxx超边坡开采消耗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基础储量和质量相关情况。5.现场照片2张,证明xxx超边坡开采的现状情况。6.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2份,证明xxx开采的矿石价格市值情况。7.金华市复原地质矿山有限公司出具的《浦江县郑宅镇郑都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平台修整复核报告》一份,证明浦江县郑宅镇郑都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在2022年12月以后未发生越界开采及超边坡开挖情况。2024年3月28日,我局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将浦自然资规罚告〔2024〕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xxx授权委托人xxx,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认为:x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露天开采石矿、石灰石等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设计建立开采台阶,……”之规定,涉嫌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xxx改正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行为;2.对xxx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行为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66510的35%罚款,计人民币玖万叁仟贰佰柒拾捌元伍角(93278.5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对改正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行为,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对罚款人民币玖万叁仟贰佰柒拾捌元伍角(93278.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户名:浙江省浦江县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账号:1208*********0017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93278.50元
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2024-04-09
4
浦综执罚决字﹝2023﹞第002288号
当事人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在浙江省浦江县***村的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场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于30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1.9倍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万捌仟贰佰伍拾玖元壹角整(¥78259.1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浦江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责令于30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1.9倍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万捌仟贰佰伍拾玖元壹角整(¥78259.10)
78259.10元
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管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