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琪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MAEBG7201Q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民兴佳园底商配建4-89号-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西青市监处罚﹝2026﹞380号
经查,当事人天津金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抖音账号“53987781024”与“591448004”均为当事人认证、自主运营的自媒体账号。抖音账号“53987781024”于2026年2月12日发布的广告视频中出现当事人学员站成一排手持驾驶证的形象,视频标题为“科三考试全过”,抖音账号“591448004”于2026年1月5日发布的广告视频中出现两名学员,当事人询问学员“咱驾校靠谱吗”,视频标题为“专业靠谱学车找我”。当事人培训的学员手持驾驶证的形象出现在广告视频中,当事人发布该广告,满足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内容的广告构成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抖音账号“591448004”发布的广告截至2026年8月6日视频浏览量为346,抖音账号“53987781024”发布的广告截至2026年8月6日视频浏览量为324。上述广告视频为当事人员工制作拍摄并没有广告费用且当事人已于2026年8月6日删除。
当事人在抖音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