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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普安堂药品有限公司阿克苏普安堂大药房四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正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MA78QPK47Y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拜什吐格曼乡尤喀克海力派艾日克村3组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208号
2023年9月13日,新疆普安堂药品有限公司阿克苏市普安堂大药房四分店因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问题,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阿市市药整改〔2023〕93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005号)。2023年9月19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新疆普安堂药品有限公司阿克苏市普安堂大药房四分店时,发现该药店于2023年07月11日从新疆普安堂药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复方地西泮片1个品种处方药品,货值金额50元。共购进10盒,现有8盒,已销售2盒。该店负责人未向执法人员提供销售处方药品所需的处方。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对自己购进销售处方药品未凭处方销售的违法行为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内的许可事项;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违法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 4、责令改正通知书(阿克苏市市监药〔2023〕93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005号)证明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一次改正机会; 5、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药品为合法资质企业购进。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800元整(捌佰元整)
80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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