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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区添福食品便利店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红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41202MA555M1D00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肇庆市端州区风华路23号肇庆车城内东区B1座一楼第15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端市监罚〔2026〕Z002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5月起,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不知名上门兜售人员处购得“金圣(腾王阁 紫光)”“红塔山(硬经典100)”等品牌烟草专卖品,擅自对外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6年4月2日被查获的摆放于经营场所内待售的不涉及侵权假冒的烟草专卖品共144包,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销售烟草专卖品零售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合共11271元。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单据、货款支付凭证,销售记录、销售单据或销售台账等证明其未经许可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活动的具体经营情况的证据材料,因此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销售烟草专卖品零售经营活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通过从不知名上门兜售人员处购得“芙蓉王(硬)”“双喜(硬经典1906)”等品牌烟草专卖品用于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6年4月2日被查获的摆放于经营场所内待售的“芙蓉王(硬)”“双喜(硬经典1906)”等11个品牌烟草专卖品合共103包,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上述103包“芙蓉王(硬)”“双喜(硬经典1906)”等烟草专卖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103包“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供货方具体信息、进货凭证、销售记录以及相关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授权许可等证据材料,当事人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清。根据肇庆市烟草专卖局于2026年5月21日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证明》计算,截至2026年2月6日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03包“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违法经营额为3920元。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40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专卖品:(1)芙蓉王(硬)7包、(2)双喜(硬经典1906)5包、(3)南京(煊赫门)10包、(4)白沙(硬细支和天下)7包、(5)中华(硬)4包、(6)中华(软)3包、(7)利群(新版)12包、(8)七匹狼(纯境)23包、(9)中华(双中支)7包、(10)钻石(荷花)15包、(11)白沙(和天下)10包; 2.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4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2
肇烟处[2023]第C35号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处以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贵烟(跨越)1条、利群(新版)1条、钻石(硬荷花)1条、芙蓉王(硬)1条,共计4条卷烟销售总额940元的3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29元(大写:叁佰贰拾玖元整),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29.00元
肇庆市烟草专卖局
2023-09-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