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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源林装饰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开林注册资本:3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0557016704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市区关沮镇银湖荆州中小企业城C-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5〕325号
经查,鲁丽集团有限公司是1928726号“鲁丽及图”注册商标持有人,注册号:1928726号第19类,有效期至2002年12月14日至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2032年12月13日,发证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9类商品:成品木材;地板;胶合板;三合板;树脂复合板;贴面板;纤维板;小块木料(木工用)(商品截止)。鲁丽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权利人)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间对涉嫌侵权“鲁丽及图”品牌的产品进行调查、投诉、举报及协助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维权打击,并对涉嫌侵权产品的真伪进行鉴定并出具真假鉴定报告。 当事人于2025年7月25日向我局提供了一份由权利人出具的“撤回投诉申请书”,“申请人特申请撤回投诉”。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行为产生怀疑,于2025年7月28日向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协助调查,经商标持有人确认其真实合法有效性,经确认“撤回投诉申请书”真实有效,鉴定意见真实有效,对湖北益垚木业有限公司授予当事人“授权书”不知情。我局找权利人于2025年8月15日来我局配合调查“撤回投诉申请书”一事,权利人配合询问确认“撤回投诉申请书”是撤回民事侵权权利。 2025年9月22日,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我局调查函,经江西鲁丽木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盖章确认,当事人购进的涉案板材为江西鲁丽木业有限公司生产鲁丽木业板材,其板材表面的饰面纸以及暗标LOGO非该公司精板类产品。当事人系2025年7月4日找湖北益垚木业有限公司购进该商品,通过江西鲁丽木业有限公司运回,共计购进1220X2745X18(mm)660张、1220X2440X9(mm)528张,“鲁丽”牌细表面定向刨花板饰面板。购回“鲁丽”牌细表面定向刨花板饰面板后,自行用自购的激光喷码机在涉案商品面板上,自行印制暗花“鲁丽”LOGO,至我局现场检查时1220X2745X18(mm)共计印制416张、1220X2440X9(mm)共计印制50张。通过票据显示1220X2745X18(mm)进货价格为77元/张,1220X2440X9(mm)进货价格为43.8元/张。至案发当日当事人还未对外销售上述涉案商品。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当事人加工的涉案商品,1220X2745X18(mm)416张、货值金额:32032元,1220X2440X9(mm)50张,货值金额:2190元,共计货值金额:34222元。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撤回投诉申请书、关于从轻处理的申请书及汇款记录显示,当事人现在知道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存在违法行为,为了积极消除违法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积极找权利人求得原谅,权利人撤回对当事人的民事侵权权利谅解当事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消除违法所带来的不好影响,积极主动与权利人联系求得原谅,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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