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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和康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国耀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3MA390E13XU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书香琴苑46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丰市监药处罚﹝2024﹞1号
当事人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其职责,对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应严格按照规定加以保管,对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及时清理,但2023年10月16日在中药房的药斗中发现的中药“建曲”已超过有效期2年之久,对于在药房中存放的过期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以上药品属于劣药的情形,应按销售使用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建曲的行为。
当事人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其职责,对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应严格按照规定加以保管,对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及时清理,但2023年10月16日在中药房的药斗中发现的中药“建曲”已超过有效期2年之久,对于在药房中存放的过期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以上药品属于劣药的情形,应按销售使用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建曲的行为。
100000.00元
南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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