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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和康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国耀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3MA390E13XU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书香琴苑46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丰医行罚﹝2024﹞15
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对违规医保基金进行追回,并对违规医保基金进行1.2倍行政处罚
206551.00元
南丰县医疗保障局
2024-12-06
2
丰卫医罚﹝2024﹞041号
南丰和康医院违反医疗废物处置相关规定的行为
南丰和康医院违反医疗废物处置相关规定的行为案
1200.00元
南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0-30
3
丰医行罚﹝2024﹞5
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
追回不合理支出医保统筹基金并处1倍行政处罚
10227.80元
南丰县医疗保障局
2024-10-03
4
丰医行罚﹝2024﹞8
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
追回不合理支出医保统筹基金并处1倍行政处罚
148359.59元
南丰县医疗保障局
2024-10-03
5
丰卫医罚﹝2024﹞039号
南丰和康医院超出核准床位数收治住院患者114人案
南丰和康医院超出核准床位数收治住院患者114人案
12000.00元
南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0-02
6
丰卫放罚﹝2024﹞033号
南丰和康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未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案
南丰和康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未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案
1900.00元
南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7-22
7
丰市监药处罚﹝2024﹞1号
当事人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其职责,对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应严格按照规定加以保管,对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及时清理,但2023年10月16日在中药房的药斗中发现的中药“建曲”已超过有效期2年之久,对于在药房中存放的过期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以上药品属于劣药的情形,应按销售使用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建曲的行为。
当事人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其职责,对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应严格按照规定加以保管,对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及时清理,但2023年10月16日在中药房的药斗中发现的中药“建曲”已超过有效期2年之久,对于在药房中存放的过期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以上药品属于劣药的情形,应按销售使用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建曲的行为。
100000.00元
南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1
8
丰医行罚﹝2023﹞7
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
追回不合理支出医保统筹基金并处2倍行政处罚
12414.32元
南丰县医疗保障局
2023-09-09
9
丰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4号
2023 年06 月27 日16 时许,南丰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丰消限字〔2023〕第 0068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丰消重字〔2023〕第 0001号《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就 2023 年5 月9 日发现的南丰和康医院有限公司(地址:南丰县书香琴苑46 号楼,法人代表:吴国耀,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使用面积:3529 平方米,高度:13.3 米,使用层数:一、二、三、四层。消防设施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灭火器等)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医院还有以下重大火灾隐患未整改完毕,逾期未整改:二层和三层袋型走道疏散距离超过规范要求,且内走廊未设置排烟系统;一部楼梯间未设置成封闭楼梯间;医院未配备消防应急电源;管道井未逐层封堵。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纪录》(〔2023〕第0313号/第0314 号)、现场照片和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给予南丰和康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的处罚
23000.00元
南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07-26
10
丰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0号
2023年5月9日16时许,南丰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南丰县书香琴苑46号楼的南丰和康医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国耀,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使用面积:3529平方米,高度:13.3米,使用层数:一、二、三、四层,设有消防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标识及灭火器等)进行“双随机一公开医院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存在:1、二、三、四层中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宽度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2、部分办公用房、手术室和病房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疏散楼梯间内未设置防烟系统;二层和三层袋型走道疏散距离超过规范要求,且内走廊未设置排烟系统;一部楼梯间未设置成封闭楼梯间;4、医院未配备消防应急电源;5、声光报警控制器不能正常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6、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7、部分楼层缺少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手术室未配备消防自救呼吸器和应急照明设备等逃生自救设施;消防档案不完善,无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四楼厨房未设防火门与其他场所分隔;管道井未逐层封堵。大队依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2023年6月26日前将隐患整改到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纪录》(〔2023〕第022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丰消限字〔2023〕第0068号)、现场照片和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现查明,2023年5月9日16时许,南丰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南丰县书香琴苑46号楼的南丰和康医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国耀,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使用面积:3529 平方米,高度:13.3米,使用层数:一、二、三、四层,设有消防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标识及灭火器等)进行“双随机一公开医院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存在:1、二、三、四层中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宽度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2、部分办公用房、手术室和病房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疏散楼梯间内未设置防烟系统;二层和三层袋型走道疏散距离超过规范要求,且内走廊未设置排烟系统;一部楼梯间未设置成封闭楼梯间;4、医院未配备消防应急电源;5、声光报警控制器不能正常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6、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7、部分楼层缺少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手术室未配备消防自救呼吸器和应急照明设备等逃生自救设施;消防档案不完善,无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四楼厨房未设防火门与其他场所分隔;管道井未逐层封堵。大队依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2023年6月26日前将隐患整改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022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丰消限字〔2023〕第0068号)、吴XX和吴XX的询问笔录,执法视频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予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9000.00元
南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