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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红立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光丰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MABMYCT777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龙翔尚都4栋负一层3020.8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农市监处罚〔2023〕140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农安县红立生活超市销售的塑料购物袋共两个规格,分别是规格600mm(400+160)mm×0.03mm承重5kg,共库存1000条,销售价格0.30元/条,500mm(300+130)mm×0.03mm承重4kg,共库存2000条,销售价格0.20元/条。当事人于2023年9月12日从安微沃科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购进以上两种规格的塑料袋,600mm(400+160)mm×0.03mm规格的,购进3000条,购进价格0.3元/条,500mm(300+130)mm×0.03mm规格的,购进3000条,购进价格0.2元/条。 又已查明:该超市进货时索要了生产方的资质证明、开具了销货清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我局下达责令整改之后,农安县红立生活超市积极进行了整改,下架了所有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重新购进了一批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并于2023年10月13日上架销售。
该案来源于群众举报,2023年9月30日我局接到群众王先生实名举报称农安县红立生活超市销售的塑料购物袋是不可降解产品。 2023年10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农安县红立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收银台处销售的塑料购物袋,通过检查标注的执行标准GB/T21661-2020和印有三角环形标志内有“02”字样,从而确定当事人销售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的事实。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超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该超市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情况属实,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县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0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农安县红立生活超市销售的塑料购物袋共两个规格,分别是规格600mm(400+160)mm×0.03mm承重5kg,共库存1000条,销售价格0.30元/条,500mm(300+130)mm×0.03mm承重4kg,共库存2000条,销售价格0.20元/条。当事人于2023年9月12日从安微沃科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购进以上两种规格的塑料袋,600mm(400+160)mm×0.03mm规格的,购进3000条,购进价格0.3元/条,500mm(300+130)mm×0.03mm规格的,购进3000条,购进价格0.2元/条。 又已查明:该超市进货时索要了生产方的资质证明、开具了销货清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我局下达责令整改之后,农安县红立生活超市积极进行了整改,下架了所有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重新购进了一批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并于2023年10月13日上架销售。 当事人农安县红立生活超市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依据《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农安县红立生活超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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