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治市电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桂俊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21MA0KD4BP1U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太行山农产品物流园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长上)应急罚﹝2025﹞11号
该加油站发电机房中未粘贴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长上)应急现记〔2025〕第WH01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25〕第WH013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应急管理部编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37号裁量阶次A: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6500(陆仟伍佰元)元。的行政处罚。
6500.00元
上党区应急管理局
2025-04-02
2
(长上)应急罚﹝2025﹞011号
该加油站发电机房中未粘贴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长上)应急现记〔2025〕第WH01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25〕第WH013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应急管理部编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37号裁量阶次A: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6500(陆仟伍佰元)元。的行政处罚。
6500.00元
上党区应急管理局
2025-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