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汇鑫隆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青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3007150944420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吴忠市利通区关马湖水泥场西侧30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09
(2020)宁0521民初297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宁夏德瑞昇实业有限公司
吴忠市汇鑫隆燃气有限公司
中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利综执罚字﹝2025﹞7号
吴忠市汇鑫隆燃气有限公司在2024年国务院安委会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金积配送站瓶库爆炸危险区域内安装的非防爆摄像头选型不符的安全隐患问题中未做到举一反三,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在2025年3月27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检查吴忠市汇鑫隆燃气有限公司关马湖充装站过程中发现该问题仍然在列。吴忠市汇鑫隆燃气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贰万元整
20000.00元
吴忠市利通区综合执法局
2025-06-30
2
吴利综执罚字﹝2025﹞6号
在2025年4月30日,吴忠市公用事业管理所检查由吴忠市汇鑫隆燃气有限公司供气的马伊饭庄后厨燃气安全使用情况时发现其存在8项重大安全隐患,吴忠市汇鑫隆燃气有限公司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的事实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吴忠市利通区综合执法局
2025-06-30
3
吴利市监处罚﹝2024﹞01号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罚款10万元。
100000.00元
市场监管局利通分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