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视界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锁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MA13NM9Y2G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陕路五谷城1区2栋3F街一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交(总)罚〔2026〕10910号
运输车辆总高度、总宽度、总长度超限
-
5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5-03
2
磴市监处罚〔2026〕10号
内蒙古新视界物流有限公司磴口网点位于巴镇钢铁路西部天然气对面金力大院,院内有库房四间,其中两间为另一家物流公司使用。当事人在该院内有一间办公室,两间库房。
2025年7月21日,我局特种设备股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新视界物流有限公司磴口网点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网点叉车操作人员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同时,该网点未制定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未落实制定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磴)市监特令[2025]第37号,责令其于2025年8月5日前整改完成。磴口网点负责人连杰予以签收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称知悉此事。
2025年12月29日,我局特种设备股执法人员再次对内蒙古新视界物流有限公司磴口网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送货员王春雷正在驾驶叉车[编号:车11蒙LD00005(25)]搬运货物,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叉车操作人员王春雷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档案。当日,执法人员将违法线索及相关资料移交我所。
2025年12月31日,我所执法人员再次对内蒙古新视界物流有限公司磴口网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网点库房门口摆放有许多快递包裹,办公室内桌面上有大量中通快运签收单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1日、2025年12月29日下达的执法文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磴)市监特令[2025]第37号和(磴)市监特令[2025]第43号。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磴口网点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档案有叉车[编号:车11蒙LD00005(25)]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首次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设计文件,未见特种设备(叉车)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磴口网点负责人连杰称其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于临河总公司存放。当日下午,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余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经核对,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基本符合要求。
经查,磴口网点是内蒙古新视界物流有限公司的终端派送网点,主要负责磴口县内货物派送和上门取件工作,日常货物吞吐量约800-900公斤,费用由内蒙古新视界物流有限公司收取。内蒙古新视界物流有限公司共有3台叉车,磴口网点使用其中1台[编号:车11蒙LD00005(25)],该叉车于2024年12月购进投入使用,依法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称曾委托磴口网点负责人连杰雇佣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工作人员进行货物搬运工作,后续因本人在临河未继续追究管理。磴口网点负责人连杰雇佣了杨廷负责乡下送货,杨廷持有的证书是《内蒙古工程机械行业协会证书》(技术工种:非厂内叉车操作),当事人称以为该证书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样,便继续雇佣杨廷进行货物搬运工作。2025年12月29日现场核查时,杨廷去乡下送货不在网点,则由王春雷进行货物搬运,其日常主要负责临河-磴口往返送货,并不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10000.00元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磴口县知识产权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