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务川自治县马容蔬菜水果零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6MA6EKTCN3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丰乐镇农贸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务市监罚[2024]126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两份,证明了2024年6月13日本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茄子和芒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事实。 证据二: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茄子(NO:NCP202405149))和芒果(NO:NCP202405158)共两份份,证明了事实如下: 1.被抽检食品为茄子和芒果的事实; 2.被抽样单位为务川自治县马容蔬菜水果零售店的事实; 3.被抽样茄子、芒果抽样日期等信息的事实; 4.经抽检,茄子中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事实,芒果中的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事实。 证据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两份,证明了当事人于2024年7月15日签收检验结果通知书及被告知享有书面复检申请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事实如下: 1.证明了本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核查的事实; 2.证明了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被抽检批次茄子、芒果在销售的事实; 证据五: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两份,证明了对抽样过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告知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9日购进涉案芒果、茄子的数量及价格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024年9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务市监罚告〔2024〕126号),告知其拟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茄子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以及销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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