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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峰峰矿区仁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冀南新区天华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孟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30492MA0CFYDEXL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邯郸冀南新区马头镇洗选厂社区(休闲广场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邯处﹝2024﹞13049224000041号
2024年4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邯郸市峰峰矿区仁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冀南新区天华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执业药师张孟京未在岗,查询其销售记录显示当天有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24年4月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对该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执业药师张孟京仍未在岗,查询其当日销售记录显示当日有销售处方药“盐酸二甲双胍肠溶片”。
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邯郸市峰峰矿区仁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冀南新区天华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执业药师张孟京未在岗,查询其销售记录显示当天有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24年4月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对该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执业药师张孟京仍未在岗,查询其当日销售记录显示当日有销售处方药“盐酸二甲双胍肠溶片”。
5000.00元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3
2
冀市监邯处罚﹝2023﹞﹝JN﹞第090号
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邯郸市峰峰矿区仁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冀南新区天华分店进行现场检查,该药房执业药师周丽霞在岗,调取该药房当日销售记录,随机抽取“阿莫西林胶囊”(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生产,批号478230182,国药准字H13023964、规格0.5g*24粒,数量1盒),现场提供了随货通行单。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计算机系统显示上述药品入库、销售、库存数量与实际数据一致。经调阅该企业的销售凭证底联,未见上述药品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经询问当事人曾庆明,销售上述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邯市监责通[2023](JN)YP-016],责令其6月18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调取该药房当日销售记录,随机抽取“盐酸西替利嗪片”(四川双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20902,国药准字H20020519,规格10mg*6片/盒,数量1盒,)能提供随货通行票据,但当事人仍不能提供所销售药品的销售凭证。
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邯郸市峰峰矿区仁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冀南新区天华分店进行现场检查,该药房执业药师周丽霞在岗,调取该药房当日销售记录,随机抽取“阿莫西林胶囊”(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生产,批号478230182,国药准字H13023964、规格0.5g*24粒,数量1盒),现场提供了随货通行单。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计算机系统显示上述药品入库、销售、库存数量与实际数据一致。经调阅该企业的销售凭证底联,未见上述药品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经询问当事人曾庆明,销售上述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邯市监责通[2023](JN)YP-016],责令其6月18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调取该药房当日销售记录,随机抽取“盐酸西替利嗪片”(四川双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20902,国药准字H20020519,规格10mg*6片/盒,数量1盒,)能提供随货通行票据,但当事人仍不能提供所销售药品的销售凭证。
200.00元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7
3
冀市监邯处〔2023〕13049223000098号
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邯郸市峰峰矿区仁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冀南新区天华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给予其警告,要求该药房在2023年6月18前改正其违法行为。2023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房进行重复检查,发现该药房仍未改正上述问题。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罚款0.0200万元
200.00元
邯郸冀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