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起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畅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MAEMGN029X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56号至通尚都B座72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189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5年06月05日,经营范围为互联网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等。
2025年4月10日,当事人为盈利,在明知其所销售商品上的商标图形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图形近似,仍从义乌国际商贸城一摊位处购进标有“”商标的速干裤5940条,购进价格为9.30元/条,销售价格为19.995元/条,共销售5808条,剩余132条未销售。综上,调查确定的销售金额共计116130.96元,故本案违法所得共计62116.56元,违法经营额共计为118770.30元。
据了解,“”商标系商标注册人于2014年07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商标注册证为第8801339号,有效期至2024年07月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4年07月13日。
2025年4月10日,当事人为盈利,在明知其所销售商品上的商标图形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图形近似,仍从义乌国际商贸城一摊位处购进标有“”商标的速干裤5940条,购进价格为9.30元/条,销售价格为19.995元/条,共销售5808条,剩余132条未销售。综上,调查确定的销售金额共计116130.96元,故本案违法所得共计62116.56元,库存金额共计2639.34元,违法经营额共计为118770.30元。案涉商品标有“”的商标图形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图形近似。据了解,“”商标系商标注册人于2014年7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商标注册证为第8801339号,有效期至2024年7月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4年7月13日。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侵犯商标注册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侵权商品危害性较小,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裁量标准311中违法程度“一般”的标准“违法情节较轻,危害性较小,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对应的处罚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没收标有“”商标图形的服饰132件,没收违法所得62116.56元,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18770.3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80886.86元较为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长春市起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有“”商标标识的服饰132件;2、没收违法所得62116.56元;3.针对商标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118770.3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80886.86元。
118770.3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6-03-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1-20
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