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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金航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志文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24MADMX9XJ0B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康东路(宁乡恒源包装有限公司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2号
2025年4月16日,我大队监督员根据宁消限字〔2024〕第026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长沙市金航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责令期限届满复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1、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未整改;2、建筑物为钢结构建筑,未进行防火处理,建筑物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未整改;3、厂房与二手车交易区未进行防火分隔,办公室与厂房未进行防火分隔,未整改)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编号004-2)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长沙市金航物流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8600.00元
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06-09
2
宁市监处罚﹝2025﹞113号
经查明,2024年11月28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两名食堂工作人员曾彩凤和罗建美正在给员工打饭,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其食堂工作人员曾彩凤未办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罗建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已过期。办案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向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办理好《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恢复供餐。2024年12月20日,办案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食堂工作人员曾彩凤正在备菜,该食堂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向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再查明,当事人公司现有58名员工(含2名食堂工作人员),于2024年7月1日开始,为员工免费提供早中晚三餐。当事人食堂于12月20日办案人员第二次现场检查后已停止供餐。当事人食堂从开始提供餐饮服务至办案人员第二次现场检查期间(2024年7月1日至12月20日)采购食材佐料等费用共计68493元,由于当事人供餐过程中未向用餐员工收取费用,故认定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货值金额为68493元,无违法所得。又查明,当事人食堂员工曾彩凤和罗建美已于2024年12月3日办理了有效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当事人原材料采购过程中查验了供货商资质文件,保存了进货票据,较好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办案人员第一次现场检查后,公司已筹划改造装修食堂旁的空闲房屋作为新的操作场所,公司已制定好改造装修方案,正准备进行施工。至2025年2月13日,当事人已按要求办理好《食品经营许可证》。
罚款102739.5元,上缴国库。
102739.50元
宁乡市市监局
2025-03-04
3
宁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3号
2024年10月16日,我大队防火监督员依法对长沙市金航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1、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2、厂房未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现场对室外消火栓进行测试,室外消火栓无水)。其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决定给予长沙市金航物流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陆佰元整;决定给予长沙市金航物流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长沙市金航物流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41700.00元
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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