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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丹妆美容化妆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施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A7HND0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黄山头镇睦邻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88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化妆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06年1月5日。2023年5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化妆品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标称“广州市葵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CICIHERA”牌梦幻精灵淡香水2瓶(限期使用日期:2021.11.05);标称“广州科码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PEARL MAGIC FLAWESS BEAUTY CREAM高丽雅娜?”牌珍珠幻亮无暇美颜霜2盒(限期使用日期:20230511);标称“湖北馥兰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生产的“苏美?”牌多肽营养修护冻干粉.天然维生素E共6盒(限期使用日期: 20211110);标称“上海中翊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KANS?韩束”牌韩束悠享夏日套装3盒(限期使用日期及批号:合格20230303K3042201)。截止检查之日,上述四种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 另查明,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拒不配合检查,径行将店铺大门锁闭(执法人员尚在店内),致执法人员报警处理。因案情调查需要,2023年5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公市监询通〔2023〕7号),当事人于6月2日到本机关,但仍不接受询问调查。同年6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公市监限提〔2023〕4号),要求当事人按要求向本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不但未在本机关实施检查、行政强制措施、限期提供材料的文书和送达回证上签字,至今也未向本机关作出任何说明和提供任何材料。 因当事人拒不提供材料,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互联网网络购物平台,比照涉案化妆品(或者同类别产品)价格时发现,“CICIHERA”牌梦幻精灵淡香水市场标售价96元/瓶;“PEARL MAGIC FLAWESS BEAUTY CREAM高丽雅娜?”牌珍珠幻亮无暇美颜霜市场标售价69.5元/盒;“苏美?”牌多肽营养修护冻干粉.天然维生素E市场标售价40元/瓶;“KANS?韩束”牌韩束悠享夏日套装市场标售价59元/盒。按照以上市场同类货值估算,上述四种涉案化妆品货物总值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行为。由于当事人不配合调查,不提供相关材料,其非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湖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之一般处罚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依法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35000元,上缴国库。
35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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