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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知者来餐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林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2MA31G00U61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光禄坊103号店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鼓市监处罚〔2026〕14号
2025年12月9日上午,福州市鼓楼区南街林春波农产品经营部将涉案批次青椒、圆椒配送至当事人门店。2025年12月9日上午11时许,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采购的青椒(购进日期:2025年12月9日)、圆椒(购进日期:2025年12月9日)进行抽检。福州海关技术中心于2025年12月20日出具青椒(购进日期:2025年12月9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301052502324)、圆椒(购进日期:2025年12月9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301052502323),上述批次青椒、圆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1月7日,我局收到复检机构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出具青椒(购进日期:2025年12月9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RF202500119),所检样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2026年1月8日,我局收到复检机构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7日出具圆椒(购进日期:2025年12月9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RF202500118),所检样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报告。 2025年12月9日上午,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青椒5斤,购进价格5.5元∕斤,购进涉案批次圆椒5.1斤,购进价格6元∕斤。2025年12月9日上午11时许,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进行抽检时,抽检涉案批次青椒共4斤,抽检价格为5.5元/斤,抽检涉案批次圆椒共4斤,抽检价格为6元/斤。当事人陈述因青椒、圆椒为菜品佐料,主要用于当事人门店内的铁板牛肉、黄焖田鸡菜品,其中铁板牛肉的主要食材:牛肉,定价为:58元/道,定价主要取决于牛肉;黄焖田鸡的主要食材:田鸡,定价为:58元/道,定价主要取决于田鸡,故无法计算青椒、圆椒的获利。截止2025年12月9日当日,涉案批次青椒、圆椒已全部使用完毕。综上,本案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2025年12月2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商福州市鼓楼区南街林春波农产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当事人陈述供货商福州市鼓楼区南街林春波农产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是2019年底由福州市鼓楼区南街林春波农产品经营部提供给当事人的;进货单是2025年12月9日当天随涉案批次青椒、圆椒一起配送至事人门店的。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批次青椒、圆椒的检验报告。 2026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供应商福州市鼓楼区南街林春波农产品经营部的经营者林春波进行询问调查。林春波陈述涉案批次青椒是2025年12月6日12时许,其在华威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中心蔬菜区的1号档口采购的,共采购1件(40斤),总价为145元;涉案批次圆椒是2025年12月7日12时许,其在华威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中心蔬菜区的16号档口采购的,共采购24斤,单价为3.5元/斤,总价为84元。因华威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中心一层的全部档口都归属福建鲜稻佳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故上述批次青椒、圆椒的供应商均为福建鲜稻佳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林春波向我局提供了其供货商福建鲜稻佳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涉案批次青椒的销货清单、涉案批次圆椒的付款截图,但无法提供涉案批次青椒、圆椒的检验报告。 另,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3日、2026年1月14日自行对上述不合格批次青椒、圆椒的采取召回措施及整改措施。
一、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查验涉案批次青椒、圆椒的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二、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青椒、圆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条“从轻情节C档”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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