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金富特种纱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博锋 | 注册资本:147264.43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062091008F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富丽达路66号金丰纱厂18栋1层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16
2018-03-30
(2018)新2801民初438号
劳动争议
安*与巴州金富特种纱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61531.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9-09
2019-02-21
(2018)新2801行初27号
安*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18-05-31
2018-02-06
(2018)新2801民初439号
劳动争议
巴州金富特种纱业有限公司与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2-12
2017-12-12
(2017)新28民终15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郭*、巴州金富特种纱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9-15
2017-09-15
(2016)新2801民初633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郭*与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州金富特种纱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47737.00元
民事案件
6
2016-03-02
2016-03-02
(2015)库民初字第4960号
劳动争议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泰装卸部与阿吉·买买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5〕321号
当事人于2013年03月19日自成立后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纺织原料、针织仿品、化纤纺织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一般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批发零售:棉、麻、浆粕,于2024年11月29日延续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6528011267707,主体业态: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9月28日从位于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悟路259号海宝国际商贸城17-35号-1、17-36号-1、17-37号-1、17-38号-1的巴州源百恒商贸有限公司购进82公斤牛头肉,结算单价33.2元/公斤,购进价共计2722.4元;于2025年9月30日制作成成品麻辣牛头肉(凉拌)销售了72公斤,剩余10公斤于午饭后倾倒,成品销售价5元/份,销售份数190份,当日销售价共计950元。
经查看该公司会计提供的冷食类食品明细表,当事人于2023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30日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两年共计售出2448份冷食类食品,金额9015元。
故本案货值金额9015元,违法所得9015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依据《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015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015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
90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