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隆源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已玮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29589308672M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博湖县查干诺尔乡乌腾郭勒村8组19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2
2020-12-16
(2020)新2801执保1698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博湖县隆源木业有限公司与新疆弘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79238.39元
执行案件
2
2020-12-13
2020-12-12
(2020)新2801财保3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博湖县隆源木业有限公司与新疆弘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179238.39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税稽罚〔2025〕89号
(一)发票方面
经检查组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以及查阅你单位提供的银行流水、记账凭证、相关合同、情况说明,发票认证抵扣清单、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并结合调取上游公司涉及本案相关资料等。经核实,你单位2018年10月~2022年12月期间共取得巴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开具金额3880430.36元、税额359469.64元、价税合计4,239,900.00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2022年2月~4月期间共取得和静某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403669.74元、税额36330.26元、价税合计440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上述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
通过调查,你单位主要经营木头加工,从农民处收购杨木切割成木片,销售至下游公司等。木片的运输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潘某负责,通过在手机微信群中发布货运信息的方式寻找承运司机,但承运司机无法提供发票,经人介绍潘某认识了巴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及和静某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某,两人协商按照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6%收取手续费。潘某将开票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史某或史某表弟,史某开具发票后,潘某按照开票金额从博湖县隆源木业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入巴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和静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史某扣完6%的票点费后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微信等方式将剩余款项退回给潘某。故你单位在与巴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及和静某运输有限公司之间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其开具的54份发票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取得上述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共认证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95799.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3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