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拾柒理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震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1602MA2XJCU32C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街道办事处桑园路与曙光路向北交叉口99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谯市监处罚﹝2024﹞977号
2024年9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在提供理发服务时使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染发膏,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较低;且违法所得金额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四)、(五)项:“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品种少、风险低、服务范围小,初次违法且主观过错程度低,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实施减轻处罚时,罚款金额可以低于最低罚款倍数或者最低罚款额度的10%:(四)涉案化妆品数量较小或者货值金额较低;(五)违法所得金额小;”及第二十条第六款:“处罚标准: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染发膏1支(规格:95ml/支); 二、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三、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