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邯郸市永年区李庄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想民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408MACH2L6G1X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张西堡镇李庄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4
买卖合同纠纷
邯郸市永年区李庄加油站
耿**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02
(2025)冀0404民初1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邯郸市永年区李庄加油站
耿**
裁判文书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6
买卖合同纠纷
邯郸市永年区李庄加油站
耿**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邯永﹞应急罚﹝2024﹞S6-1002号
1、违反安全生产标准组织经营(1号加油机内部沙子少未填满加油机底部,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6.3.14的规定)。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①加油区未设置“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4.1.3 1-2的规定;②配电室配电柜未设置“当心触电”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4.2.3 2-7的规定)。
1、违反安全生产标准组织经营(1号加油机内部沙子少未填满加油机底部,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6.3.14的规定)。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①加油区未设置“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4.1.3 1-2的规定;②配电室配电柜未设置“当心触电”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4.2.3 2-7的规定)。
40000.00元
邯郸市永年区应急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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