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渤海镇石田粮米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玉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9BJ690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双庙子村25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29
2017-12-17
(2017)黑1084执4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安市渤海镇石田粮米加工厂与被执行人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14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安市渤海镇石田粮米加工厂于2005年8月10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6月22日生产涉案“稻花香2号石板大米”20箱,以50元/箱的价格全部销售,销售金额1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稻花香2号石板大米”标签强调“稻花香2号”,未标注所强调的“稻花香2号”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标注的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23108401328系经销商牡丹江市石田米业有限公司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商宁安市渤海镇石田粮米加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123108426553。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违法线索移送机关EMS快递邮寄的《案件移送函》(大保市监案移〔2025〕52号)1份计33页,证明:违法线索移送机关提供违法线索的事实;
证据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3.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7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经营情况及本案涉案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4.当事人提供的《宁安市渤海镇石田粮米加工厂半成品及包材领取记录》《宁安市渤海镇石田粮米加工厂生产记录》各1份计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产品数量、销售金额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签名(捺印)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认为可以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二、并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1,000元。
10000.00元
-
2026-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