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剑东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714231396D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尹边联兴一路4号506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3
(2025)粤0111民初24093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广东兴瑞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
2025-01-14
(2024)京73民初84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杭州初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欧丽琦(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3
2024-12-02
(2024)粤0111民诉前调4116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市如馨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4
2024-07-16
(2023)粤0111民诉前调15025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广东兴瑞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5
2022-12-22
(2022)粤0111民初2522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L实验室公司
广州汇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广州市蜜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6
2022-12-22
(2022)粤0111民初2522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L实验室公司
刘**,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仟姿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7
2022-12-22
(2022)粤0111民初2522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L实验室公司
深圳智盛堂商贸有限公司,刘**,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8
2022-12-22
(2022)粤0111民初2522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L实验室公司
刘**,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耿*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9
2020-11-03
(2020)粤0111民初3002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欧大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03
(2024)京73民初84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杭州初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欧丽琦(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2
2022-08-26
(2022)粤0111民初1847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M&L实验室公司、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08
2020-11-19
(2020)粤0111民初30022号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欧大化妆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539号
当事人存在2个关键项目问题、11个其他重点项目问题和4个一般项目问题,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1)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飞行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4年2月28日生产了210瓶“KNIYEA金妮雅玻尿酸保湿补水喷雾”(批号:MH2024022802M1,300mL),生产了650瓶“KNIYEA金妮雅玻尿酸保湿补水喷雾”(批号:MH2024022801M1,150mL),当事人无法确保按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上述批次产品,上述批次产品未经检验合格后即放行。上述批次化妆品300mL的销售单价为1.5元,150mL的销售单价为1.2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095元。当事人于2024年3月16日生产了1189瓶“OULIQI欧丽琦玫瑰香氛玻尿酸沐浴露”(批号:MH2024031601,1L),当事人无法确保按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上述批次产品,上述批次产品未经检验合格后即放行。上述批次化妆品同型号销售单价为3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567元。当事人于2024年4月27日生产了500瓶“OULIQI欧丽琦茉莉香氛玻尿酸沐浴露”(批号:MH2024042703,1L),截至2024年6月20日我局检查时止,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为3元。当事人无法确保按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上述批次产品,上述批次产品未经检验合格后即放行,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批次化妆品的销售记录。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500元。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材料和包材均已用完,其生产设备工具除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外还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未对相关设备工具进行没收处理。综上,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500元,货值金额为6162元。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1189瓶“OULIQI欧丽琦玫瑰香氛玻尿酸沐浴露”(批号:MH2024031601,1L)、210瓶“KNIYEA金妮雅玻尿酸保湿补水喷雾”(批号:MH2024022802M1,300mL)、650瓶“KNIYEA金妮雅玻尿酸保湿补水喷雾”(批号:MH2024022801M1,150mL);二、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三、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215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2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0
2
穗云市监处罚﹝2024﹞497号
当事人于2023年9月26日生产“KNIYEA金妮雅自然芦荟胶”(批号:MH2023092602)1012盒。当事人在对上述批次“KNIYEA金妮雅自然芦荟胶”进行出厂检验和留样,检验消耗3盒,留样5盒,实际入仓待售1004盒。至2024年1月19日被我局现场查获时止,当事人在其在京东平台开设的“美后化妆品店”销售上述“KNIYEA金妮雅自然芦荟胶”(批号:MH2023092602)15盒,获销售收人149.5元。同时当事人通过线下渠道销售989盒“KNIYEA金妮雅自然芦荟胶”(批号:MH2023092602)产品,价格为2.5元/盒,总计2472.5元,无法召回。剩余5盒“KNIYEA金妮雅自然芦荟胶”(批号:MH2023092602)留样于2024年1月19日被我局依法扣押。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No:JQT23CC00396),上述“KNIYEA金妮雅自然芦荟胶”(批号:MH2023092602)菌落总数项目及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642.89元(2622元/1004盒*1012盒=2642.89元),违法所得2622元(149.5+2472.5=2622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不符合技术规范的“KNIYEA金妮雅自然芦荟胶”(批号:MH2023092602)5盒;二、没收违法所得2622元三、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7622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15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3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1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4日生产“OULIQI欧丽琦红石榴香氛护发素”(批号:MH2023030401)1000瓶。当事人在对上述批次“OULIQI欧丽琦红石榴香氛护发素”进行出厂检验和留样,检验消耗2瓶,留样6瓶,实际入仓待售992瓶。至2023年8月11日被我局现场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992瓶“OULIQI欧丽琦红石榴香氛护发素”(批号:MH2023030401)产品,价格为2.5元/瓶,总计2480元。剩余6瓶“OULIQI欧丽琦红石榴香氛护发素”(批号:MH2023030401)留样于2023年8月11日被我局依法扣押。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7月31日出具《检验报告》(No:HZ20231187),上述批次“OULIQI欧丽琦红石榴香氛护发素”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500元(1000瓶×2.5元/瓶=2500元),违法所得2480元(992瓶×2.5元/瓶=2480元)。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OULIQI欧丽琦红石榴香氛护发素”(批号:MH2023030401)6瓶;二、没收违法所得2480元三、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748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当否,呈领导审批。
当事人: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31396D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军民东路四巷11号201房法定代表人:彭剑东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4日生产“OULIQI欧丽琦红石榴香氛护发素”(批号:MH2023030401)1000瓶。当事人在对上述批次“OULIQI欧丽琦红石榴香氛护发素”进行出厂检验和留样,检验消耗2瓶,留样6瓶,实际入仓待售992瓶。至2023年8月11日被我局现场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992瓶“OULIQI欧丽琦红石榴香氛护发素”(批号:MH2023030401)产品,价格为2.5元/瓶,总计2480元。剩余6瓶“OULIQI欧丽琦红石榴香氛护发素”(批号:MH2023030401)留样于2023年8月11日被我局依法扣押。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7月31日出具《检验报告》(No:HZ20231187),上述批次“OULIQI欧丽琦红石榴香氛护发素”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500元(1000瓶×2.5元/瓶=2500元),违法所得2480元(992瓶×2.5元/瓶=2480元)。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规定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OULIQI欧丽琦红石榴香氛护发素”(批号:MH2023030401)6瓶;二、没收违法所得2480元三、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748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15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3
4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00号
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行为的处罚。;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31396D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军民东路四巷11号201房法定代表人:彭剑东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53)。当事人生产的“KNIYEA金妮雅去黑头面膜膏”系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145445”,于2022年6月17日备案。当事人于2022年6月22日生产批号为231D的“KNIYEA金妮雅去黑头面膜膏”2074片,自检10片,未进行留样。经调查,上述批次化妆品按照备案信息组织生产,其成分为"水","丙烯酸(酯)类共聚物","聚山梨醇酯-80","丙烯酸/丙烯酰胺甲基丙烷磺酸共聚物","异十六烷","氯化钠","异十二烷","CI16185","CI42090","CI15985","CI19140","DMDM乙内酰脲","香精","苯氧乙醇","甲基异噻唑啉酮",但其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成分为"水","丙烯酸(酯)类共聚物","聚山梨醇酯-80","丙烯酸/丙烯酰胺甲基丙烷磺酸共聚物","异十六烷","氯化钠","异十二烷","CI16185","CI42090","CI15985","CI19140","香精","三甘醇","苯甲醇","丙二醇","苯氧乙醇","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氯化镁","硝酸镁",上述批次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成分信息与备案成分信息不符。当事人于2022年7月4日将2064片上述批次化妆品销售其客户,销售单价为0.19元,获得销售收入392.16元。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是392.16元,货值金额是394.06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92.16元;二、罚款11000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予以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92.16元;三、罚款11000元。
11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7
5
穗云市监处罚﹝2023﹞539号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31396D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军民东路四巷11号201房法定代表人:彭剑东2022年8月8日,我局依法对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MH510905的“KNIYEA金妮雅竹炭吸黑头面膜”的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成分与备案信息不符。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53)。当事人受广州市欧大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KNIYEA金妮雅竹炭吸黑头面膜”,该化妆品系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9191066”,于2019年8月29日备案,于2022年5月16日注销备案。当事人于2021年10月5日生产批号为MH510905的“KNIYEA金妮雅竹炭吸黑头面膜”500瓶。经调查,上述批次化妆品按照备案信息组织生产并添加了“竹炭”成分,但其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成分中无“竹炭”,上述批次化妆品标签未标注全成分。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6日将492瓶上述批次化妆品销售给广州市欧大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1.8元,获得销售收入885.6元,剩余8瓶用作产品留样,并于2022年5月16日该化妆品注销备案后销毁。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是885.6元,货值金额是9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违法主体。3.生产计划单等批次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4.送货单,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规定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
11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