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发到家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波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81MA2E1UJL3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中山西路126号龙渊新天地地下一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7
(2025)浙1181民初22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侨之购日用百货店
龙泉市发到家超市有限公司,王**,钟**,冯**,朱**,林*,雷**,黄**,颜**,冯*,张**
龙泉市人民法院
2
2025-12-26
(2025)浙1181民初22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仁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张**,钟**,冯*,龙泉市发到家超市有限公司,颜**,林*,黄**,朱**,王**,雷**,冯**
龙泉市人民法院
3
2025-11-20
(2025)浙1181民初22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仁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冯**,黄**,龙泉市发到家超市有限公司,王**,张**,颜**,冯*,雷**,钟**,朱**,林*
龙泉市人民法院
4
2025-11-20
(2025)浙1181民初22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侨之购日用百货店
冯**,黄**,龙泉市发到家超市有限公司,王**,张**,颜**,冯*,雷**,钟**,朱**,林*
龙泉市人民法院
5
2023-04-26
(2023)浙1181民初5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市发到家超市有限公司
卓*
龙泉市人民法院
6
2023-03-28
(2022)浙1181民初2190号
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
吴**
龙泉市发到家超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
7
2023-03-22
(2023)浙1181民初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市发到家超市有限公司
黄**
龙泉市人民法院
8
2022-11-28
(2022)浙1181民初2190号
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
吴**
龙泉市发到家超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7
2023-04-26
(2023)浙1181民初5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市发到家超市有限公司、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3-28
2023-03-20
(2023)浙1181民初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市发到家超市有限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2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22日开始从事销售鲜活水产品、食用农副产品、食品等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为2600平方米。2023年11月23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1日的长豆角进行抽检,2023年12月25日,本局收到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31096346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被抽检的长豆角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span>》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的鳊鱼、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5日的鲫鱼、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的长线椒进行抽检,2023年12月22日,本局收到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Y202318640A、Y202318641A、Y202318646A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被抽检的鳊鱼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spanclass="cbz">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span>》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检的鲫鱼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spanclass="cbz">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span>》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检的长线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span>》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27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4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4份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予以认可,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长豆角于2023年11月21日购进,共购进了5.75kg,至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购进价格为12元/kg,销售价格为13.96元/kg,货值金额为80.27元,利润为11.27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鳊鱼于2023年12月1日购进,共购进了3kg,至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购进价格为19元/kg,销售价格为25.6元/kg,货值金额为76.8元,利润为19.8元,当事人可以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鲫鱼于2023年12月5日购进,共购进了22.3kg,至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购进价格为18元/kg,销售价格为19.8元/kg,货值金额为441.54元,利润为40.14元,当事人可以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长线椒于2023年12月1日购进,共购进了10kg,至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购进价格为9.2元/kg,销售价格为7.96元/kg,货值金额为79.6元,利润为0元,当事人可以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综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长豆角、鳊鱼、鲫鱼、长线椒货值金额共计678.21元,利润共计71.21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1.21元;2.罚款人民币1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3071.21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1.21元;2.罚款人民币1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3071.21元。
13000.00元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