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中央大药房(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景生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27744182900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木兰县木兰镇生产街三委十四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木兰市监处罚[2024]78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构成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罚款,(一)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木兰县中央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木兰县中央大药房主体资格、经营资质; 2.木兰县中央大药房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景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信息;3.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木兰县中央大药房检查时现场实际情况;4.张景生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木兰县中央大药房销售处方药时,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