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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仙绣纹彩美容美甲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伟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BUTNY1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新江口街道林园路26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58号
2023年4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待售展示柜上摆放有“春曼骨胶原修护蚕丝面膜”,具体信息为:净含量:30ml×12片;产品功效:补水、保湿、修护,本品使用蚕丝面膜布,更透气服帖。委托方:苏州鑫盛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方:苏州市丽伊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苏妆20160014;执行标准:QB/T 2872;生产日期:20230115;保质期:2年;产地:江苏省苏州市。数量5盒,其中4盒已开封使用,1盒未开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 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现场也不能提供购进票据。 经查,该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21日在松滋市苗老祖店处购买,购进了5盒,购进价格80元/盒,主要用于做服务项目,已使用了4盒,还剩1盒未使用。购进时未向供货方索取购进票据,也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购买的化妆品供货方资质与产品质量情况不甚了解。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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