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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益佳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春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AYBNU0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松滋市沙道观镇米积台车站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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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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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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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174号
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只售出一袋过期食品,并将剩余的过期食品主动予以销毁,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的;”之规定,本局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元,以上共计10002.4元。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元,以上共计10002.4元。
1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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