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枣阳市沟北摩托车销售营业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显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BALWC8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琚湾镇交通街36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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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67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本局依法核准登记的从事电车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从枣阳市马先锋摩托车电动车商行购进涉案欧派电动自行车2辆,支付货款2100元(不含电池)。当事人采购电动自行车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义务。 另查明,11月4日,当事人拆除封条,损毁样品,将4块天能牌6-DZF-20铅酸电池以430元价格变卖。12月1日,当事人召回上述电池并交给办案人员。当事人述称电池进价400元,售价430元。因涉案车辆未售出,本局以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记载的单价3000元/辆(符合市场销售价格区间)认定涉案电动自行车售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6000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之规定,当事人未售出涉案电动自行车,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欧派TDT180Z型号电动自行车2辆,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2000元。 当事人损毁样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处10000元罚款。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合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欧派TDT180Z型号电动自行车2辆; 3.罚款22000元。
22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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