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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金种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录昌注册资本:1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695632716B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扎尔墩滩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26
(2022)桂01知民初98号
荆州市恒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桂蔬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张掖市金种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聚京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4-25
(2022)桂01知民初98号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荆州市恒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张掖市金种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聚京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宁桂蔬园艺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3-30
(2021)甘0421民初185号
产品责任纠纷
靖远家兴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张掖市金种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陈**
靖远县人民法院
4
2019-12-27
(2018)甘0723民初279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掖市金种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汪**
临泽县人民法院
5
2019-12-06
(2018)甘0723民初2798号
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张掖市金种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汪**
临泽县人民法院
6
2019-03-21
(2019)甘0724行初2号
不动产登记纠纷
汪**
高台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2-14
(2022)桂01知民初98号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荆州市恒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聚京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9
2021-12-14
(2021)甘04民终1462号
产品责任纠纷
靖远家兴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张掖市金种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5-06
2021-03-02
(2020)甘民申253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掖市金种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04
2020-11-19
(2020)甘0723执1056号之五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人张掖市金种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794.79元
执行案件
4
2021-01-04
2020-11-19
(2020)甘0723执1056号之六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人张掖市金种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725.16元
执行案件
5
2020-12-07
2020-11-27
(2020)甘0723执1056号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张掖市金种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汪**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4-17
2019-12-24
(2018)甘0723民初279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掖市金种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91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7-02
2019-05-31
(2019)甘0724行初2号
汪**与临泽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泽市监罚﹝2025﹞80号
2025年6月19日,我局收到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张市监移函〔2025〕45号),案件线索反映张掖市金种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金种源农资专营店发布强硕168玉米种子广告,广告中含有“增产潜力大最高亩产2800斤三棒一米长产量很疯狂”等内容。2025年7月2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2025年7月2日,办案人员对张掖市金种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金种源农资专营店销售的强硕168玉米种子商品宣传页面及含有“增产潜力大最高亩产2800斤三棒一米长产量很疯狂”等广告内容的页面进行截图取证,并通知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接受询问调查。2025年7月2日,办案人员到当事人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临泽市监责改〔2025〕综执23号),并调取相关证据。执法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当事人近2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公示信息。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注册名称为金种源农资专营店的店铺,销售其生产的强硕168玉米种子,并制作发布强硕168玉米种子广告,广告中含有“增产潜力大最高亩产2800斤三棒一米长产量很疯狂”等内容。2025年7月2日,当事人收到我局办案人员询问通知,并接受询问调查后,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在拼多多平台金种源农资专营店铺主动下架该产品,并自行删除了强硕168玉米种子广告中“增产潜力大最高亩产2800斤三棒一米长产量很疯狂”内容。该玉米种子广告是当事人销售部自媒体主管张翔设计制作,无设计制作费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费用无法计算。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此次发布含有对经济效益作保证性承诺内容的农作物种子广告行为,属于本年内第二次同类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2
临泽市监罚﹝2024﹞9号
2024年1月23日,我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强硕168赛棒大会”信息,信息内容除大会规则、主题、参会方式、组织方式等,还用未成年人的图片4张宣传玉米棒子。应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已现场删除该消息。经向当事人调查核实:当事人为了显示玉米棒子的长度优势,在开展赛棒大会前选择长势良好,籽粒饱满的玉米棒子与玉米种植基地农户家6到7岁的儿童身高做对比,拍摄上述照片,直观显示“三个棒子1米长”的宣传效果。当事人在未与同类产品做对比、无详细数据支撑、无有效依据的情况下,将培育的“强硕168”系列种子在甘肃、新疆、河南等不同自然环境下种植情况及客户评价,综合起来得出的一般结论作为宣传玉米种子的消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高产稳产、抗病抗逆,根系发达,增产潜力大”的宣传内容。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赛棒大会”信息后,因其他原因未开展比赛。上述使用未成年人图片及未与同类产品做对比、无详细数据支撑、无有效依据的宣传内容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按照公司要求自己制作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使用上述照片征得儿童家长同意不付费,无广告费用产生。
当事人利用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在获知违法后主动改正,及时删除违法消息,消除不良影响。其行为符合《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九)(十)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利用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及农作物种子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的广告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2000元罚款。
2000.00元
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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