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文芳 | 注册资本:1266.000000万美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720483012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祥和西路1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1
(2026)浙0212民初820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张**
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6-05-20
(2026)浙0212民初4681号
劳动争议
程**
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3
2023-08-30
(2023)浙0212民诉前调13433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陈*
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4
2022-12-12
常*
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5
2022-03-02
人事争议
陈*
第一仲裁庭,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6
2020-10-12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0)1450号
李**
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7
2020-08-19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0)1015号
黄**
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8
2020-07-29
人事争议
黄**
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9
2020-07-29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0)1015号
黄**
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10
2019-06-11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651号
童**
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15
2022-12-13
(2022)浙02民终4498号
劳动争议
陈*、宁波万汇休息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5-12
2020-03-01
(2019)浙02民终5671号
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30
2019-11-20
(2018)浙0212民初15089号
劳动争议
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12-31
2018-07-25
(2018)浙02民终1926号
劳动争议
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12-30
2018-12-17
(2018)浙民申3469号
劳动争议
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王**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5-16
2016-03-01
(2015)浙民申字第319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王**、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2-30
2017-07-21
(2017)浙0212民初620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宏泰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08-11
2017-06-15
(2015)甬鄞执民字第4839-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6-03-01
2016-03-01
(2015)浙民申字第319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9-17
2015-09-17
(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5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3﹞95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的八角是2023年6月20日从宁波粮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总共进了共2.5公斤,单价72元/公斤。其中2公斤卖给了抽检机构,售价为72元/公斤,剩余部分全部用完。2023年7月25日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检测中心(宁波市鄞州区食品检测中心)出具了报告编号为NO:YSJ2023051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80元,违法所得1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经检验不合格八角从宁于2023年6月20日从宁波粮源商贸有限公司处采购,宁波粮源商贸有限公司是从宁波鄞州宁东艳宏副食品商行采购。本局已于2023年8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宁波鄞州宁东艳宏副食品商行所在的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所。<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于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八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元,免予处罚。<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于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八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元,免予处罚。
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