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道和酒楼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传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EX9HAF4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明珠大道南岳新村10栋-119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76号
经查实:当事人石首市楚香苑餐饮店,经营者:王磊,政治面貌:群众。当事人自2025年10月份开张营业以来,不时有人上门兜售捕获的野生动物,品种有“珠颈斑鸠”、“华南兔”、“刺猬”、“绿翅鸭”等。经营者王磊以“珠颈斑鸠”20元/只、“华南兔”100元/只、“刺猬”7-8元/只、“绿翅鸭”20元/只的价格进行收购,用于食用或餐馆加工成食品销售,收购时现金支付,未建立完整的进货台账。截止到案发,王磊共收购野生动物“珠颈斑鸠”14只、“华南兔”2只、“刺猬”7只、“绿翅鸭”8只,加工销售“干锅斑鸠”1个,销售价288元/个;“干锅绿翅鸭”1个,销售价318元/个,共计销售货款606元。剩余未加工的野生动物“珠颈斑鸠”11只、“华南兔”2只、“刺猬”7只、“绿翅鸭”6只存放在其餐馆冰柜内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石首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认定“珠颈斑鸠”价值300元/只、“华南兔”80元/只、“刺猬”200元/只、“绿翅鸭”500元/只,当事人库存被查获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7860元。因当事人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收购货款不属于合法必要支出,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未再提供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凭证,在经营过程中未缴纳税款,其销售货款606元全部属于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野生保护动物,2、对当事人处以野生保护动物价值7860元2倍的罚款共计157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使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6元,2、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606元15倍的罚款共计9090元。
综上,两项处罚合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1、没收当事人违法收购的野生保护动物;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06元;3、对当事人处罚款24810元,共计罚没款25416元。
5748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