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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百姓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兰凤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900MA10PTRG7Y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康街8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税二稽罚﹝2025﹞10号
该案件来源为举报案件,检查人员2025年7月14日收到案源部门推送的举报案源并对你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你单位前期配合调查,后期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无法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检查人员建议对你单位立案处理,2025年8月18日立案后又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发现你单位已于2025年8月15日缴纳了部分未申报收入对应的税费,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补缴企业所得税13,673.47元、滞纳金5,510.41元。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补缴企业所得税7,191.37元、增值税4,244.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8.56元、教育费附加65.92元、地方教育附加43.95元、滞纳金2,849.56元。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补缴企业所得税60,388.27元、增值税20,065.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2.29元、教育费附加302.15元、地方教育附加201.42元、滞纳金5,882.94元。 检查人员运用核对法、审阅法等检查方法,结合金三系统数据信息进行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检查人员通过询问你单位财务负责人得知,你单位的收款方式为对公账户收款,个人银行卡账户收款及现金收款,你单位未对全部收入进行申报。检查人员经过对你单位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徐兰凤私人账户银行流水及收取现金的手工账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部分收入未申报未记账未缴纳相应税费,具体金额如下: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申报收入(不含税)16,774.98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申报收入(不含税)49,396.53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未申报收入(不含税)32,653.01元,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申报收入(不含税)62,553.90元。 由于在调查核实期间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你单位擅自缴纳税款,你单位自行申报的收入属于偷税收入,对你单位自行缴纳的税款处以0.5倍罚款。你单位自行补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所得税13,673.47元,处以0.5倍罚款6,836.74元。你单位自行补缴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所得税7,191.37元,处以0.5倍罚款3,595.69元,你单位自行补缴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
罚款58261.06元
58261.06元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1-07
2
阜市监处罚﹝2025﹞3号
检验检测机构违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行为
1、处罚款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50元。
3000.00元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7
3
阜市监处罚[2025]2号
-
1、处罚款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50元。
3000.00元
-
2025-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