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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三江管理局家乐购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臧兆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6MA19DAHM33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国际综合购物广场地下一层大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建市监处罚[2024]3号
经查,2023年12月25日当事人从绥芬河市俄麦航食品有限公司以6.5元/个价格购进提拉米苏5箱共计150个(30个/箱,规格300g/个),购进该批次提拉米苏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该款提拉米苏进购时是大箱来的,食品标签均在箱子内由理货人员粘贴进行销售。在验货过程中损毁10个,本批次提拉米苏在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2月22日期间共计销售提拉米苏87个,其中粘贴标签的提拉米苏销售52个,售价为7.9元/个,未粘贴标签提拉米苏以6.9元/个的价格销售35个,自行下架销毁无标签提拉米苏53个。上述提拉米苏货值金额607.2元【货值金额=销售价格×数量】,获得违法所得14元【违法所得=(销售价格-进货价格)*数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铺内的经营情况; 2、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店铺内经营情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提拉米苏的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拥有主体经营资格的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臧兆森、王小雪、牟庆娟自然人身份情况; 5、当事人销售“提拉米苏”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提拉米苏”的时间、销售金额、数量情况; 6、《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食 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购进的数量及价格、售出的 数量、价格的情况; 7、绥芬河市俄麦航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绥芬河市俄麦航食品有限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情况; 8、《商品配送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提拉米苏”的规格、进价、数量、购进时间的情况; 9、《委托授权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店长王小雪作为本案代理人配合案件调查及确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的情况; 10、《产品召回通知函》1份、张贴《产品召回通知函》照片打印件2张、《俄式提拉米苏商品召回整改计划》1份、整改会议培训记录复印件1份、
罚款0.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000.00元
黑龙江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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